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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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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387號 原   告 高錄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欉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林家具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 ,15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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