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87號
原 告 高錄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旺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奇林家具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
,15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繳即
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