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97號 原   告 詠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東鎮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48,2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1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