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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繕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416號 原   告 忠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87,086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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