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41號
原 告 鉦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建志
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建騰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2835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6,170元,應徵
裁判費4,740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4,240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