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93號
原 告 東國興魚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素蓮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13,673元,應徵裁判費2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
期不繳即
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