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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693號 原   告 東國興魚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13,673元,應徵裁判費2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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