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717號
原 告 詹計充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菁英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
事件,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
的價額,使本院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
。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查報訴訟標的價額(
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,
本件可以取回之
建物今年度稅捐機關核課之課稅現值計價),並
按系爭訴訟標的
價額補繳裁判費(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
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
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
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
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
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);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菁英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
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
代理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