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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717號 原   告 詹計充 上列原告與被告菁英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事件,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,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。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查報訴訟標的價額( 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,本件可以取回之 建物今年度稅捐機關核課之課稅現值計價)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(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 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 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 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 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);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菁英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 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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