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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91號 原   告 張導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85,148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;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,暫免徵收二分之一,故本件應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 8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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