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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司調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志彰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:(一)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: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(二)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 任之規定,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,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,得終止時而不終止,並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, 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,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(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志彰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 索今仍未清償,且相對人陳志彰將所有之車輛借名登記予 相對人福基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,為保障聲請人之債 權聲明代位相對人陳志彰行使物上請求權而向相對人福 基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系爭車輛,並聲請就此事 項進行調解等語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陳志彰行使物上請求權而向相 對人福基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系爭借名登記之車 輛,應以系爭借名登記關係存有無效事由或業已終止為其前 提,聲請人未釋明系爭借名登記有何足認業已終止之情事, 是難認相對人陳志彰對相對人福基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存 有據以請求返還系爭借名登記車輛之權利而可由聲請人代位 行使。故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,聲請人聲請調 解,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