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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司調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不動產買賣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高淵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等間不動產買賣 糾紛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調解事 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規定,應徵收之聲請費為2,000元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,000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 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