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393號
聲 請 人 高淵文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統義
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等間不動產買賣
糾紛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聲請調解事
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0規定,應徵收之聲請費為2,000元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,000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聲請
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