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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司調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頭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調解損害賠償事件 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80,000元,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規定補繳聲請費2,000元。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聲請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