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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豐小字第20號
原      告  豐誠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古碧端 
訴訟代理人  王仁祺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曾詩雅 
            莊喬智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八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,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前開事件終結前,應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經一審判決後,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,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9號事件審理,業經該案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8日成立調解而告終結,有調解筆錄附卷可稽。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 官 段奇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