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豐小字第20號
被 告 曾詩雅
莊喬智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八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
本件訴訟
裁判之先決問題,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前開事件終結前,應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經一審判決後,當事人不服提起
上訴,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9號事件審理,業經該案
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8日成立調解而告終結,有調解筆錄附卷
可稽。
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段奇琬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