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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小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小字第570號 原   告 陳芸恕 被   告 宏華專業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榮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設有 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,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 者,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、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為私法人,其公司營業所在地設於新北市中和區, 而本件係因被告公司所營之業務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 第2項、第6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既經被告具狀提出抗 辯,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