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592號
原 告 周啟弘
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令麟
被 告 小婷電腦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婷茵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
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設有
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,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
者,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
第2條第2項、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、小婷電腦有限公司均為
私法人,其等之公司營業所在地均設於新北市中和區,而本
件係因被告公司所營之業務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
、第 6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既經被告小婷電腦有限公
司具狀提出
抗辯,本院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