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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小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小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啟弘 被上訴人被  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洪正一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小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茵 訴訟代理人 邱郁淳 上列上訴人周啟弘與被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小 額程序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2,3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,50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