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小更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周啟弘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令麟
訴訟代理人 洪正一
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
律師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小婷電腦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婷茵
訴訟代理人 邱郁淳
上列上訴人周啟弘與被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小
額程序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2,3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 1,50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