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簡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56號 原  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 被   告 磐昊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春暉  戶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○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2,145元,及自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6,830元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原告主張:伊執有被告於中華民國(下同)107年9月10日簽發 ,付款人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,面額新臺幣622,145元, 帳號:000000000000號,票號:CR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, 於107年9月10日提示後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1紙附卷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僅於原告聲請 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時提出書狀聲明異議,但未提出任何證據 及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,依本院調查之結果,原告之主 張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本件票款,及法定利息,依票據法第126條、第133條之規 定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四、據上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