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56號
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堅
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
被 告 磐昊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春暉 戶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○00號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2,145元,及自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6,83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為
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伊執有被告於中華民國(下同)107年9月10日簽發
,付款人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,面額新臺幣622,145元,
帳號:000000000000號,票號:CR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,
詎於107年9月10日提示後遭
退票,
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
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
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
1紙附卷為證,被告經
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僅於原告
聲請
本院核發
支付命令時提出書狀聲明
異議,但未提出任何證據
及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,依本院調查之結果,原告之主
張
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付
本件票款,及法定利息,依票據法第126條、第133條之規
定,
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爰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據上結論: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