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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 原   告 曹晉彬 被   告 杰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為私法人,其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,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