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34號
原 告 鄉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碧霞
訴訟代理人 林榮輝
被 告 阡陽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秀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
8年3月15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
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 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