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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簡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簡字第234號 原   告 鄉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霞 訴訟代理人 林榮輝 被   告 阡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 8年3月15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 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 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