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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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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簡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簡字第395號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      加拿大商紐蘭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弗拉基米爾提神古爾(Vladimir Diches(簡稱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上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訴及 反訴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1,59 3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,325元、反訴部分核定為356,296元,應 徵上訴裁判費5,7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,逕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,115元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