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95號
上訴人即
被告即
反訴原告
加拿大商紐蘭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弗拉基米爾提神古爾(Vladimir Diches(簡稱)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
反訴被告上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訴及
反訴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
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1,59
3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,325元、反訴部分核定為356,296元,應
徵上訴裁判費5,7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,逕
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,115元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
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
及證據;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