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47號
原 告 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穆明忠
被 告 席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,000元,及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65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事項:
被告經
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應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乙、實體事項:
壹、
兩造之主張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其執有被告席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票面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,
000元,
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,
爰依票據
法律關係請求被
告給付票款等語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,且提出支
票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為證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作何聲明
或陳述。
貳、得
心證之理由:
一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
為證。按當事人對於
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
執者,視同
自認;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
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者,
準用第1項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0條
第1項前段、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,且依同法第436條
第2項之規定,於
簡易訴訟程序亦
適用之。
本件被告經合
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
明或陳述,依前開規定,視同自認,
堪信原告
上開主張為
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票據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,即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
易訴訟程序,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
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参、據上結論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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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付款人 │發票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付款提示日 │
│號│(中華民國)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(中華民國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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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108年8月5日 │ATC0000000│臺灣土地│席匯機械│250,000元 │108年8月5日 │
│ │ │ │銀行豐原│工程有限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 │公司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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