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745號
原 告 林滄新
訴訟
代理人 郭峻誠
律師
被 告 林楷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
年2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5,400元,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事項: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請求之
基礎
事實同一者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不甚礙
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2、3、7款定有明文。茲原告起訴時,原聲明請求
「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及自
起訴狀
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㈢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
」;
嗣於中華民國(下同)109年2月11日具狀追加
訴之聲明第
4項:「被告應將附件1
所載之道歉啟事內容,張貼發文於其
個人之臉書(如原證1所示帳號:林楷致)頁面,並將該則
貼文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。」;又於109年2月20日言詞辯論
期日當庭撤回訴之聲明第4項,核其請求基礎事實同一、不
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,
揆諸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乙、實體事項:
壹、
兩造之主張:
一、原告起訴聲明:
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㈢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原告陳述
略以:
㈠緣兩造為兄弟關係,被告為原告之弟弟,兩造為殯葬業同
行,被告因細故對原告心生不滿,自107年12月1日起至10
8年9月2日止,利用社群軟體臉書,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
共見共聞之場所,設定動態貼文,公開密集發布如原證1
至16所示之文字及貼文,公然辱罵原告拋棄妻子、對父母
不孝、欠錢不還等不實之事,足以貶損原告名譽,使原告
名譽受有損害。雖被告未指名道姓,然縱未謀面,素昧平
生而瀏覽臉書社群網頁之人,亦可從臉書貼文明確知悉被
告指涉之人為原告。退步言,縱被告未指明原告本名或兄
弟,然如原證9貼文所示,訴外人即臉書名稱瑞華汪留言
:「…說真的我不希望你們兄弟這樣。」後,被告並未否
認其所指涉為原告,而接續上開留言:「沒辦法,是宿命
。」等語,可推知被告已長達一年在臉書上頻繁張貼文章
明示或影射原告,縱使為訴外人亦得推知被告所指摘者為
原告。而網際網路傳播資訊速度極快,臉書為私領域之延
伸,對原告之名譽及社群評價所造成之影響
非輕,是被告
之行為與原告受有名譽之損害間有
因果關係。
㈡原告遭被告侮辱行為致生難
堪,長達1年之久不堪其擾,
又兩造皆於中部殯葬圈內工作,
彼此往來廠商及客戶重疊
甚多,原告個人名譽及所經營公司之商譽至為重要,被告
以上開行為連續密集散佈於網路之方式貶抑原告人格,將
致原告之工作客戶、投資人、親友及同學等人觀閱後對原
告
人格權及名譽存疑,亦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,
爰依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請求權,請求被告賠償原告
精神慰撫金
500,000元。
㈢提出:臉書貼文影本共16份、原告之資歷證明1份、光碟1
片附卷為證。
三、對被告
抗辯之陳述:
㈠被告雖辯稱其所述
乃基於
言論自由、情緒抒發、心情感受
、事實真相,
惟被告所述是否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,應就事實之內容、性質,以及被害人之職業、身份或
地位等,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,客觀
予以判斷。
質言之
,言論之對象為一般私人,且言論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
益無關者,於言論無法被證明為真實時,行為人如未能證
明其所言為真實,又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者,即不能
免除
侵害他人名譽之責任。查被告所指稱原告「拋棄妻子、對
父母不孝、欠錢不還」一事,
核屬原告私領域之事項,而
原告係擔任私人公司之負責人,並非從事公共事務,亦非
屬公眾人物,是被告此部分所指,顯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
利益無關,無論真實
與否,被告均無從免於罪責,要無疑
義。
㈡而被告所提相關刑事處分書及
裁定之內容,均與
本件起訴
範圍
無涉,反而益顯被告多次、頻繁基於損害原告名譽之
意圖,以各種捏造之內容、貶抑性文字誹謗、公然侮辱原
告,且因未受對應之刑事上制裁,更食髓知味變本加厲詆
損原告名譽。另被告所指述內容均與事實不符,諸如「而
妳走的時候只剩那個孝順的大兒子,到底他真的孝順嗎?
」、「你沒回來,老爸還健康,你一回來,九個月就走」
、「先對各位同業先進道個歉,我林家出了一個奇葩,造
成各位的困擾,再跟所有殯葬同業道歉,林家不賢,出個
自大狂,您們受氣了」、「認識你,倒楣,陪伴你,倒楣
。跟你做兄弟,是倒楣中的倒楣,遇到瘋子,只有跟他傻
笑,不然能怎樣?我那好棒棒的父母,到底是怎麼了,生
了那麼奇葩的兒子,認倒楣吧」等內容,均為被告自己之
所作所為,兩造母親因被告諸多惡劣行徑倍感心寒,並錄
製生前影片訓斥、規勸被告,原告本不欲使家醜外揚,無
奈被告竟反將自己所為捏造指謫為原告所為,意圖詆毀原
告,而原告因被告故意之侵權行為,名譽受到嚴重影響,
親戚、朋友及客戶間皆於原告背後指指點點,議論此不實
之緋聞,使原告受有莫大精神上之壓力,產生精神焦慮、
失調等症狀,受有人格、信用及名譽等權利上損害。亦造
成原告經營事業顧客非議、股東生疑等影響,而使原告受
有極大之煎熬及經濟上損失。
㈢原告現為「承康殯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」(下稱承康公司)
之經營者,承康公司資本額為400萬元,原告投資200萬元
,故
持有承康公司一半之股份。原告學歷為臺中市立臺中
工業高級中等學校。
四、被告聲明:
㈠
原告之訴駁回。
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㈢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。
五、被告陳述略以:
㈠人民有言論自由,尤其在自己臉書上有抒發情緒與感想之
自由。原告以揣測、誤想之心態,對被告於自己臉書上之
言詞誤導,並多次提起刑事訴訟,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
署為不起訴處分,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
再議之
聲請。
㈡原告於82年前於大同公司上班,因故返家學習喪葬誦經行
業,原跟隨兩造父親學習,於兩造父親過世後,係由被告
教導原告並熟悉此行業,然原告事業有成後,竟多次對被
告提起告訴。而原告所提之事,僅為被告本人於自己臉書
上之心情感受,且亦為事實,並從未提及原告姓名或其他
任何字眼足以使一般不特定
第三人可間接推測本人書寫內
容係影射原告之字眼,況原告非被告臉書之好友,被告之
動態不會顯示於原告臉書頁面,原告如何能窺知被告之臉
書動態,此皆因原告自行以窺看之心態至被告臉書頁面瀏
覽,並於被告貼文下方自行留言對號入座,始將過往家務
事攤於檯面上,今卻反以被告回應內容作為主張侵害原告
名譽權之理由,無疑濫用司法資源,爰請求判決如訴之聲
明。
㈢針對被告於臉書上所提之事,分別為以下之說明:
1.(鄙視你,丟下你的髮妻在豐原三年,自生自滅,而你把
子女帶到臺中,與小三雙宿雙飛):
原告之前妻即訴外人廖黛華現於豐原瑞興路居住,因與被
告於101年有短暫接觸,而向被告提及此事,而原告先前
於豐原區居住地之鄰長,亦曾透露訴外人廖黛華向其說,
原告將訴外人廖黛華留於豐原,僅繳納水電費,未曾拿錢
予訴外人廖黛華花用。
2.(而妳走的時候只剩那個孝順的大兒子,到底他真的孝順
嗎?):
兩造母親逝世時,兩造之叔叔即訴外人林仁山告知被告,
兩造母親之訃聞上僅列有原告一人之姓名,被告之姓名則
未列於訃聞上,足見原告霸道之行為。
3.(你沒回來,老爸還健康,你一回來,九個月就走):
兩造父親於原告自臺北回來臺中後,九個月即因病去世,
此為事實。
4.(先對各位同業先進道個歉,我林家出了一個奇葩,造成
各位的困擾,再跟所有殯葬同業道歉,林家不賢,出個自
大狂,您們受氣了):
因原告於其臉書上,一直叫囂要開始抓所謂的往生護照侵
權,以致於同業同事集體開會尋求解決方法,造成被告身
份尷尬,於是被告於臉書上表示歉意。
5.(認識你,倒楣,陪伴你,倒楣。跟你做兄弟,是倒楣中
的倒楣,遇到瘋子,只有跟他傻笑,不然能怎樣?我那好
棒棒的父母,到底是怎麼了,生了那麼奇葩的兒子,認倒
楣吧):
原告於臉書上一直攻擊被告,多次提告被告,難道被告仍
要認為與原告做兄弟是三生有幸?
㈣被告於臉書上所述係有憑有據之事實,亦非謠言,如何造
成原告名譽受損?且被告係於自己之私領域上與朋友、親
戚說心理話,又有何侵權之情事。
㈤提出: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169號不起訴
處分書節本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年度上聲
議字第2061號處分書節本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
19日中檢達騰108偵5169字第1089098571號函、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20號刑事裁定節本、臉書頁面
等影本附卷為證。
貳、得
心證之理由:
一、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,前者具有
可證明性,
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,屬主觀價值判斷之
範疇,無所謂真實與否,在民主多元社會,對於可受公評
之事,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,固仍受憲法之保障。惟
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,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
之相當真實性,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,依其所提證據資料
,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,該不實之
言論,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。於
此情形,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,亦
難謂有阻
卻違法之事由,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
名譽,負侵權行為之
損害賠償責任。又
民法上名譽權侵害
之成立要件,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
,本不負
舉證責任,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「阻卻違法性
」之合理查證義務,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「行
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、媒體或公眾人物」「名譽侵害之
程度」、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」「資料來源之可信度」「
查證對象之人、事、物」「陳述事項之時效性」及「查證
時間、費用成本」等因素,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
,以善盡其舉證責任,始得解免其應負之
侵權行為責任,
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(最高法院98年
度
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考)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因細故對原告心生不滿,自107年12月1日
起至108年9月2日止,利用社群軟體臉書,於不特定多數
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,設定動態貼文,公開密集發布如
原證1至16所示之文字及貼文,公然辱罵原告拋棄妻子、
對父母不孝、欠錢不還等不實之事,足以貶損原告名譽,
使原告名譽受有損害。雖被告未指名道姓,然縱未謀面,
素昧平生而瀏覽臉書社群網頁之人,亦可從臉書貼文明確
知悉被告指涉之人為原告
等情,
業據原告提出臉書貼文影
本共16份及光碟一片附卷為證。被告則以:人民有言論自
由,尤其在自己臉書上有抒發情緒與感想之自由。原告以
揣測、誤想之心態,對被告於自己臉書上之言詞誤導,並
多次提起刑事訴訟,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
分,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之聲請等
前揭情詞置辯。
三、到底被告在其臉書所揭示者是個人心情發舒或為惡意攻擊
原告,依原告所舉證據分別列述如下:
㈠原證一所示「2018年12月1日:一個孝順的兒子為什麼---
-能讓他的媽媽死前十年見不到她的二兒子,死時又少了
二兒子送終,連訃聞都自主的去掉二兒子」原證二所示「
2018年12月3日:鄙視你,說要孝順,卻逼你的女人絕父
母,只因你欠他們的錢不還」;原證3所示「2018年12月4
日:鄙視你丟下你的髮妻在豐原三年自生自滅,而你把子
女帶到台中與小三雙宿雙飛」;「2018年12月5日:幽冥
記事:一對老夫妻在雙雙往生後再次的相逢,老公說:妳
來了!老婆說:我想你了!老公問:妳多活我二十年感覺快
樂嗎?老婆說:這二十年幸好有大兒子,過的很充實,那
個小兒子對我不聞不問,連我最後一程都沒來,老公說:
那麼大兒子還真孝順齁,老婆說:是阿!他帶我出國,帶
我去看醫生,照顧得無微不至,老公說:我走後留下的房
子跟給妳的金錢應該變很多了,老婆說:因為大兒子在創
業,所以全部都投資下去了,老公說:那麼說大兒子的事
業應該是蒸蒸日上了,我僴家也出了一個大老闆了,老婆
說:沒有啊!現在租房子,老公就生氣說:妳口口聲聲說
大兒子得孝順,拿我的房子妳的錢去做事業,如今他也做
十幾年了,還只剩下租房子,到底是怎麼回事~~妳到現在
還說大兒子孝順?我走的時候,有兩個兒子兩個媳婦送我
,而妳走的時候只剩那個孝順的大兒子,到底他真的孝順
嗎?老婆無言,是非黑白總有因果,隻手豈可遮天,囂張
久了就不知落魄日?近了!近了!」;原證5所示「2018年
12月7日:鄙視你:我是淨身出戶,身上五十元,拼成現
樣!你是拿媽媽的房子----」;原證6所示「2018年12月24
日:有人說:人因為夢想而偉大,我只想說:你因為無恥
而自大,真的無法想像林家會出現你這個人物?做你的弟
弟是真的很無奈,從小你就不斷的生事,國中時期就能欠
賭債一千元,還在圍爐前一天,裝得憂心忡忡,惹得老爸
也不敢罵你,出了社會,又玩賭博電玩,把薪水輸光,回
家還大言不慚的說你以一百元過三天,佩服啊~~~,結婚
了,又搞以會養會,回家自誇的說你的十元可以當一百元
用,沒多久就倒會,讓老爸拿著錢北上替你還債,還美其
名說老爸要你回來
繼承衣缽,老爸死得早,不然的會被你
氣死,我們有什麼衣缽?都是做工的而已,你的說詞可真
華麗,我是不想消費老爸,如果照你的個性,我也可以說
,你沒回來老爸還健康,你一回來九個月就走,你才學九
個月,是這個笨弟弟慢慢牽著你,你要啥給啥,帶著你去
見習,你說,你跟誰學的功夫?現在你還有嘴說別人是背
骨叛徒?十三支才是你的渾名,不要出口畢口都自稱(老
師),你真的當不起!你有口才,你很聰明,所以才有人心
甘情願的拿錢給你花,直想問你的投資人,你們把錢交付
他,真的不想知道他把錢花到哪裡嗎?如果真的心甘情願
,那我也是一笑置之,再說孝順~~你一天五通電話問安,
你一個禮拜七天帶媽逛夜市,這是你的手段,我真的做不
到,所以老媽的心被你帶走,我無怨言,甚至要帶老媽回
診,竟然是~你會!我不會?這我就投降了,你要賣老家的
時候,鄰居問老媽說是不是兩個兒子都有分,老媽說:會
,結果你馬上說:全部都要投資,我也不想爭,因為畢竟
老媽太信你,我無話可說,你真的是聰明過頭,你把賣房
子的錢全部佔有,是你一個大敗筆,因為你為了那棟房子
,就把我踼走,你還記得大姑去搓合的時候,你在大姑面
前囂張的說:老爸走了,你就是皇帝,大姑無權過問,氣
的大姑回家吃了三天的傷藥,你台中的房子要入厝,竟然
還有臉放帖子給大姑,大姑說了:我們
老百姓攀不起你這
個皇帝,我的認定是:你以商業模式在經營(孝),我真的
做不到,我曾說過:你以後的下場,我會眼睜睜的看,如
果看到了,我會看你多慘,如果看不到,只能說我短命,
這句話仍然一樣」;原證7所示「2018年12月31日:先對
各位同業先進道個歉,我林家出了一個奇葩,造成各位的
困擾,再向所有殯葬同業道歉,林家不賢。出個自大狂,
您們受氣了!」;原證8所示「2019年1月14日:我一直很
納悶,一個五十多歲的人,受過高等教育的人,為什麼社
會經驗跟知識會那麼淺,自己的權限在哪裡?一直嚷嚷著
要徵信,提告!忽然靈犀一通,原來----拿我做藉口,如
果沒錢花紅利,都說把錢花到我身上,唉----完美無缺!
」;原證9所示「2019年3月30日:現在的人真的是無畏無
懼,什麼話都說的出口,謊言滿天飛,臉皮真夠厚,只能
看囂張到幾時(其餘則是被告與第三人間之對話)」;原證
10所示「2019年5月13日:哀哉!我父,痛哉!我母,已死
的父母無法反駁,竟讓不肖子如此顛倒是非,老爸沒拿23
萬去幫你解決債務?老媽還拿了你的17萬!!??出的你口
!入不了我耳!奉養母親,每月還算3萬的照顧費,再加每
月3萬的餐飲雜費?養一個六、七十歲的老人,每月要算6
萬?比看護還看護!老爸!老媽!這就是你們的孝子」;原
證11所示「2019年7月5日:養兒真的很無奈,死了那麼久
了,還常常被拉出來哭,於心何忍啊!你真的沒一點人性
,我只能替媽媽感到無辜,以前是(挾天子以令諸侯),你
現在是(推母親以報私怨),公道自在人心,隨你怎麼玩」
;原證12所示「2019年7月6日:感到無奈,怎麼會跟你做
兄弟?你別說什麼,我真他的倒楣,我真的很後悔,在
你剛出道時就不理不睬你,讓你乖乖的去做個上班族,才
不用現在一隻白眼猿,說的是天花亂墜,連(歸元)都跑出
來了,再回應你,再理你,我都快沒氣質了,讓你去慢慢
玩,我再不陪你玩,等到你的時機到,你就好好去承受,
你該有的報應,你慢慢玩齁」;原證13所示「2019年7月7
日:認識你倒楣,陪伴你更倒楣,跟你做兄弟是倒楣中的
倒楣,遇到瘋子只有跟他傻笑,不然能怎樣?我那好棒棒
的父母到底是怎麼了,生了那麼奇葩的兒子,認倒楣吧!
」;原證14所示「2019年7月8日:不想回應你,在十幾年
前,你就PO上媽媽的影片,在當時你的心態在哪,所以,
現在我只是發洩不滿,剛剛好而已」;原證15所示「2019
年7月8日:禍不及家人,你自己不要臉,不代表別人也不
要臉,發瘋,剛剛好就可以了」;原證16所示「2019年9
月2日:原來敗光祖產可以自稱(孝子),原來所謂的證據
,都是你的藉口,老爸一生辛苦的積蓄被你賣掉,還在沾
沾自傲對老媽的(孝順),對長輩說(挺我),將會收到法院
的單子,唉----人怎麼可以(不要臉)到這個程度?準備收
老爸的調單E,連老爸也受不了了!」。
㈡由上證據所示,其中原證2、3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
署檢察官於108年度偵字第5169號不起訴處分書中查證後
認定被告所述未指定特定之人,即或是「對於告訴人之婚
姻狀況之陳述及評論
尚非完全無據,縱其用語尖酸刻薄,
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誹謗告訴人之惡意」,且依原證2及3所
示內容,無從明確認定是指述原告;另原證7部分亦經該
處分書認定「被告在該段內容之中亦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
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,告訴人是否為「奇葩」、「不賢
」或「自大狂」,為被告對於告訴人行事風格之主觀價值
評價,本無對錯可言,亦不需告訴人或他人認同,被告並
未使用粗俗不堪文字辱罵告訴人,告訴人縱對前開用語感
到不悅,仍屬言論自由之範疇」,原告認被告此部分之論
述有損原告人格權,即欠依據。
㈢原告其餘認定被告損害原告人格權之指述及證據所示,僅
是被告在自己之臉書發表自己之看法及心得,被告在臉書
上從未指名道姓攻擊原告,雖然與被告交情深厚之臉書好
友或許知悉被告可能在隱
諭何人,但亦僅是憶惻而已,被
告並未明確指證或
自認所指的即是原告,原告亦不能指證
被告確是指述原告,因而,被告所辯稱是在發舒心情,「
原告以揣測、誤想之心態,對被告於自己臉書上之言詞誤
導」等情應為可信;另被告以「被告係於自己之私領域上
與朋友、親戚說心理話,又有何侵權之情事」,是原告本
即應對被告臉書所述,依原告所引之資料,提出證據明確
指明被告在臉書上所述確是指摘原告,且所述之語言,有
何部分為虛偽不實或與事實不符,而妨害原告名譽及侵害
原告權利,原告對此部分並未舉證證明,僅以被告所述涉
及原告之私領域或私德,與公益並無關,而認有侵害原告
權益,但依貼文內容所示,被告是在敍述某些事情,又未
指名道姓說是所指者為何人,是被告說故事也好,是被告
發舒心情也罷,被告是在自己臉書敍事,是原告不知如何
取得被告私人臉書資料,並自行對號入座自認被告所述即
為攻擊原告,並損害原告權利,
顯非可採;次查:原告對
被告臉書部分資料所示,雖認為是在指摘原告,而被告雖
認非在攻擊原告,但對原告所特別列述之部分亦提出說明
如前引被告陳述㈢所示,依被告所述即或臉書所示是隱諭
到原告,被告認亦是陳述事實,
而非對原告有何不實之指
述,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答辯亦無任何其他說明,自不能
認定原告指述為真實。
㈣
綜上所述,原告認被告臉書所示有妨害原告名譽及侵害原
告權利情事,即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参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,經
審酌結果,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
附此
敘明。
肆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