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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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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06號 原   告 大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14,8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