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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19號 原   告 黃致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布朗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8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