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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80號 原   告 李政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磐昊電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98,3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1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