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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補字第210號 原   告 林文溶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雅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5873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35,650 元,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5,150 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