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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42號 原   告 周啟弘 被  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   告 小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2,3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