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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補字第300號 原   告 勝盟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豪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葳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7417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2,328元,應徵裁判費2,540元,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,040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