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0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
被告志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5,077 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即
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