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18號
原 告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彣翔
上列原告與
被告傑強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,76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)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