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59號
原 告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國榮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達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822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
裁判費3,200元,
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