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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補字第459號 原   告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達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822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3,200元,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 8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