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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補字第475號 原  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沈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豐廣告有限公司(住商不動產大雅中科加盟店 )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5,062元,應徵裁判費1,8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