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75號
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明新
訴訟代理人 沈彥任
上列原告與
被告雅豐廣告有限公司(住商
不動產大雅中科加盟店
)間確認薪資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5,062元,應徵裁判費1,88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