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豐補字第48號 原   告 張佐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磐昊電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27920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5,407,3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,55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4, 05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