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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豐補字第53號 原   告 王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3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3,200元,又依勞動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  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00元。茲依民  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;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建鋐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 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