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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承攬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76號 原   告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原告因請求承攬契約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群富生技企業 社等三人發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),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41,53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