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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豐補字第66號 原   告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瑞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3391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21,7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4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