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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補字第684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昇交通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75,013 元,應徵裁判費1,8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