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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補字第694號 原   告 偉旗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火炎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虹儀即加新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2964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3,900元,應徵裁判費3,640元,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,140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