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700號 原   告 三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瑤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台灣彰星自行車零組件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29945號),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300,71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2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