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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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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豐補字第722號 原   告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立婕律師 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台灣盛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盛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,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。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查報訴訟標的價額( 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,包括聲明第二項 之價額)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 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);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台灣盛 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