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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豐補字第88號 原   告 鄉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霞 訴訟代理人 林榮輝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阡陽旅行社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),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5,000 元,應徵 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 繳9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