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88號
原 告 鄉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碧霞
訴訟代理人 林榮輝
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阡陽旅行社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)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5,000 元,應徵
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
繳9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
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