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豐小字第1152號
原 告 泛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宗
訴訟代理人 謝德欣
被 告 黃政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693元,及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