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413號
原 告 楊敏麒
被 告 酷遊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明
訴訟代理人 宋威紅
訴訟代理人 陳瑩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解除契約並返還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5
月1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事 實
一、原告主張:㈠原告於民國109年 1月10日於KKday網路平台刷
卡下單購買109年 1月30日新加坡夜間動物園門票3張,後因
新冠肺炎疫情而無法前往,並於同年 1月28日前打電話詢問
被告客服能否
退票或改期,經被告告知係因新加坡夜間動物
園無法退票或改期,故被告無法依原告請求退票或改期。之
後,原告向消保官投訴,被告無故未出席協調會議,亦未提
出新加坡夜間動物園無法退票或改期之書面證明。原告遂向
消保官
申訴,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所收取之款項,就
本案解
除契約原因係因新冠肺炎疫情之
不可抗力,依交通部105年9
月 13日交路㈠字第10582003605號公告修正之「國外旅遊
定
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」第15條
準用第14條第
2 項規定,業者雖可扣除規費、已支付之
必要費用及最高百
分之 5賠償後,將餘款退還旅客,
惟「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
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」證明之
,被告既無法提供新加坡那邊不願意退款之資料,即應退還
全部款項;㈡當時原告是在網路上交易,以中國信託銀行信
用卡付款,取款人為KKday,而KKday與被告、酷遊天國際旅
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是同一家公司,且被告之公司登記
亦有備註 KKday之品牌名稱,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
司反而沒有備註Kday之品牌名稱,明顯是誤導
消費者,故
本
件交易之
相對人係被告。原告
爰依法解除契約,請求原告退
還前開票款。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71
8元。
二、被告
抗辯:㈠
系爭商品為旅遊票券,與被告所營業務
無涉,
被告與原告間並無成立任何
買賣契約,亦未曾收受原告任何
款項;㈡原告雖主張與被告間存有消費爭議,惟原告於 109
年 1月30日向臺中市政府為消費爭議申訴,該申訴案係交由
交通部觀光局辦理,受文者為「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
公司」,而後續爭議處理亦交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
會居中協調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之消費糾
紛,由此可知原告所主張之消費爭議係存在於「酷遊天國際
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」與原告之間,
而非存在於被告與原告
之間;㈢原告既於KKday網路平台訂購商品,則應
適用KKday
網路平台之使用者條款,
按使用者條款第 1.2條約定「為了
能提供您在世界各地的旅遊體驗和即時有效的服務...下列K
Kday營運個體應成為本使用條款的締約方,並且會成為您第
一線的聯絡窗口,負責協調處理您使用 KKday的服務所產生
的任何爭議或糾紛:(a)在台灣產生的交易:Taiwanmania.c
om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Co., Ltd.(酷遊天國際
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)」,故原告於KKday網路平台產生之消
費糾紛,依照使用者條款約定,由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
限公司負責協調處理,與被告無涉;㈣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
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40,600,000股,全數由被告持
股,故被告與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實為母
子公司。依據法人格獨立原則,即使被告與酷遊天國際旅行
社股份有限公司互為母子公司,然而兩家公司各自獨立經營
業務,各自具備獨立法人格,不應將兩家公司視為同一主體
或公司,因此原告與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
糾紛,與被告並無關係。
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無理由。並聲
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於109年1月10日透過KKday網路平台訂購109年 1
月30日新加坡夜間動物園門票,後於109年1月28日向KKda
y 網路平台請求退票或改期遭拒
等情,
業據提出訂購紀錄
(見本院卷第 99至103頁)、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交易明
細(見本院卷第105頁)、購票明細(見本院卷第115至11
7 頁)為證,被告對此亦不爭執,固
堪認定,惟原告主張
本件交易之對象為被告,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抗辯實際交
易對象為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。
經查:
1、本件原告於109年1月30日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時,交通部觀
光局即已確認系爭交易之相對人為原告與「酷遊天國際旅
行社股份有限公司」,並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
就本件旅遊消費爭議進行調處,副本亦有送達原告,此有
交通部觀光局109年2月14日觀業字第1090902818號函(見
本院卷第57頁)在卷
可稽。
2、再者,依據被告提出之 KKday網路平台使用者條款(見本
院卷第79頁),亦經載明消費者因在臺灣地區使用 KKday
網路平台之服務所產生之任何爭議或糾紛,應由「Taiwan
mania.com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Co.,Ltd.(酷
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)」負責協調處理之內容。
3、復以,被告公司與「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」之
公司所在地雖設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之同一地址且核
准設立日期相同,然二者之不論公司統一編號、公司負責
人及董監事、資本總額等均有所不同,此有被告公司之變
更登記表(見本院卷第38至43頁)、財政部
營業稅籍資料
(見本院卷第111至113頁)、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
資料查詢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
及董監事資料(見本院卷第123至126頁)在卷為憑,
足徵
被告公司與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核屬各自獨立
之法人,並非同一。
4、
是以,本件原告之交易對象應係訴外人「酷遊天國際旅行
社股份有限公司」,而非被告公司,應
堪認定。故原告主
張被告應就本件網路平台交易解除契約後之返還價金責任
,
即屬無據。
(二)綜上所述,原告依買賣契約解除後
回復原狀之
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退還2,718元之預付票款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,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
裁
判時,應確定其費用額,本件訴訟費用額,經審核卷附證物
後,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