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豐小字第522號
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佳琳
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
被 告 隆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惠于即胡惠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567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