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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小字第 5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豐小字第522號 原  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  告 隆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惠于即胡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567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