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小字第 66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9年度豐小字第663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 代理人 張瑋澄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  告 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,原告負擔新 臺幣肆佰元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 107年8月12日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,行經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處時,因違 反特定標線禁制行駛之過失,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、訴外人 即被保險人詠業人力服務派遣行所有而由訴外人林聖紘所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 系爭車輛受損,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 費用合計新臺幣(下同)14,900元(包含:零件 6,500元、 工資8,400元),依保險法第 53條規定,原告已取得被保險 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,爰 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,9 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。 三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行車執照、汽車 險理賠申請書、臺中市○○○○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、美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、美星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統一發票、車損照片為證,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、臺中市○○○○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 通事故補充資料表、臺中市○○○○○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在 卷可稽;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 2項準 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 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。 五、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最 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系爭車輛係於 103年4月出廠,此有行車執照(見本院卷第21頁)在卷可稽 ,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7年8月12日止,使用期間為 4 年5月(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,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、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,以 1 年為計算單位;其使用期間未滿 1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;不滿1月者,以1月計),則系爭 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費用 6,500元自應予折舊, 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,應予扣除,依據行政院公佈之「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」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 5,628元 ,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,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 872元 (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),加計工資8,400元,總計為9,2 72元。 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給付9,27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 7 月11日(見本院卷第 105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 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原告逾此範圍之 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七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, 按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 應確定其費用額,本件訴訟費用額,審核卷附證物後,確定 為如主文第 3項所示之金額。再就原告勝訴部分,依同法第 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: (一)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,【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】之耐用年數為 5年,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369,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 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,以1月 計」,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3年4月,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107年8月12日,已使用4年5月,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 費用估定為872元。 (二)折舊時間金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、第1年折舊值:6,5000.369=2,399 第1年折舊後價值:6,500-2,399=4,101 2、第2年折舊值:4,1010.369=1,513 第2年折舊後價值:4,101-1,513=2,588 3、第3年折舊值:2,5880.369=955 第3年折舊後價值:2,588-955=1,633 4、第4年折舊值:1,6330.369=603 第4年折舊後價值:1,633-603=1,030 5、第5年折舊值:1,0300.369(5/12)=158 第5年折舊後價值:1,030-158=8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