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764號
原 告 吳德虎
被 告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
訴訟代理人 陳俞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
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
時,不
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
前段定有明文。查:依據ENGOO使用條款第 25條固有約定「
因涉及關於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導致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產生
的紛爭之解決,本公司將委由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,
本公司及使用者均先行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
專
屬管轄法院。」(見本院卷第 113頁),然因
本件係小額事
件且被告為法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之規定,不
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
合意管轄之規定。次按因契約涉訟者
,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,
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此所謂債務履行地,專指當事
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,
民法第 314條規定之法定清償
地,則不與焉。查:原告透過網際網路線上訂購被告受託處
理之 ENGOO英文課程,則本件契約履行地應為原告
住所地之
臺中市潭子區,故本院應有
管轄權,
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為提升二個孩子之英文能力,原告遂於線上訂購
ENGOO英文課程,自民國107年10月起至108年8月止,每月消
費新臺幣(下同)2,590元購買課程,使用一年後,續於108
年9月6日以27,000元之價格,購買一年份之課程,每天使用
30分鐘和老師進行線上對話(自由對話無進度),
惟因孩子
之英文能力不好,原告
乃陪伴在旁輔助學習,卻於109年3月
6 日遭被告依違反同帳號多人使用之規定停權至今,申請線
上
消費者權利協商二次,被告均未到場協調,原告為此提起
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退還尚未使用
期間之費用15,750元,及
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
抗辯:㈠原告所購買之 ENGOO線上英文課程是由日本株
式會社 DMM.com,與被告並無直接關聯,被告僅受日本株式
會社DMM.com委託協助處理臺灣ENGOO線上英文之行銷及顧客
服務,針對原告因違反使用規定而導致帳戶關閉一事,被告
已協助轉達日本株式會社DMM.com之回應;㈡原告在108年10
月2日自行勾選確認同意ENGOO服務條款與隱私政策後完成註
冊程序,才開始試聽和購買課程,ENGOO服務條款第 14條「
禁止行為」第 1項內已明確告知:「使用者在聽講本服務的
課程與使用其他功能時,若有以下行為,將無條件取消該學
員的上課資格並不予退費:(1) 使用者將使用本服務的權利
轉讓予他人、提供他人使用、收益、買賣、名義變更、設定
質權或提供
擔保。(2) 轉讓、出借予
第三人或讓第三人使用
密碼等資料。(19)讓註冊者本人以外人士使用該註冊帳號。
(22)讓本公司未許可的註冊帳號者以外人士參加課程。」;
㈢原告之帳號於108年9月5日購買了年繳1天一堂方案,課程
進行期間持續發生ALEX小朋友與JEREMY小朋友共用帳號之情
況,被告已於108年10月11日、109年 1月14日兩次透過信用
、簡訊和SKYPE 三種聯繫管道來提醒原告帳號無法共用,若
有其他學員也想要上課需要另外註冊帳號購買課程,若之後
再次查詢並確認有共用狀況的話,被告將會依照服務條款第
14條
予以終止帳號並不予退費。但於109年3月5日仍發生TIG
ER家長在小朋友不在之情況下,要求獨自與老師進行課程,
當下授課之 ENZ老師亦向原告說明過此行為違反公司服務條
款,故被告於109年3月 6日依照服務條款關閉原告之帳號並
不予退費。
並聲明: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駁回;如受
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於108年9月 6日,以27,000元之價格,向被告訂
購1年份ENGOO線上英文對話課程,
嗣於109年3月 6日遭被
告以違反同一帳號提供多人使用之規定,停權至今
等情,
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開會通知單(見本院卷第19頁)、原
告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(見本院卷第21至43頁)為證
,被告對此亦不爭執,應
堪認定。又原告主張被告應退還
遭停權後未使用期間已繳納之費用等語,被告則以前詞置
辯,否認原告有權要求退還費用等語。是本件之爭點在於
原告有無要求退還未使用期間費用之權利。
(二)依據ENGOO使用條款第 1條第2項之約定:「本條款已於本
公司網站公告供使用者審閱三日以上,使用者保證確實同
意本條款及本公司制定的基本使用條款(
包括但不限本條
款以外的幫助與網站上的使用說明、常見問題)後,再開
始使用本服務。」(見本院卷第97頁),
是以,本件原告
在註冊欲使用ENGOO服務前,當已同意接受ENGOO服務條款
之約定,此有 ENGOO服務註冊頁面(見本院卷第115、117
頁)在卷
可稽。
(三)次以,依據ENGOO使用條款第 14條關於禁止行為之約定:
「 1、使用在在聽講本服務的課程與使用其他功能時,若
有以下行為,將無條件取消該學員的上課資格並不予退費
:(1) 使用者將使用本服務的權利轉讓予他人、提供他人
使用、收益、買賣、名義變更、設定質權或提供擔保。(2
)轉讓、出借予第三人或讓第三人使用密碼等資料。..(19
)讓註冊者本人以外人士使用該註冊帳號。...(22)讓本公
司未許可的帳號者以外人士參加課程。 2、使用者是否符
合前項事由由本公司判定,且無需說明理由。 3、因前項
判定而導致使用者蒙受損害或不利益時,除
非本公司有故
意或
重大過失,否則將不負一切責任。....」(見本院卷
第106至107頁)、第15條關於服務的中止、中斷、停止、
取消註冊等之約定:「 1、當本公司判斷使用者符合下列
任何一者時,不論服務的提供狀態為何,亦不需事先通知
使用者,即可自由中止、中斷、停止使用本服務或取消註
冊等處分,使用者如有所損害應自行負責。..(2) 使用者
違反第14條中禁止行為之情形。...2、使用者因前項理由
而遭受處分的情況下,使用者已支付使用費用將一概不退
費。..」(見本院卷第 107頁),故原告於註冊後即應依
照ENGOO使用條款之約定。
(四)本件原告先於109年 1月12日讓其小孩ALEX上課與ENZ老師
線上對話,又109年 2月19日讓其小孩JEREMY與ENZ老師線
上對話,再於109年3月5日則由原告自行與ENZ老師線上對
話等情,此有各該上課對話紀錄(見本院卷第119至125頁
)在卷為憑;而被告依據原告留存之個人聯絡方式,曾於
108年10月11日、109年1月14日分別以電子郵件、簡訊及S
KYPE等方式,通知原告其帳號疑似有多人共同使用,而一
人以上同時使用一個帳號是違反公司規定,一個帳號僅能
提供一位學員進行課程,若有其他學員(小朋友)也想上
課的話,需要另外註冊帳號購買課程,此有被告提出之各
該方式提醒內容(見本院卷 129頁)在卷為憑;其後,被
告於109年3月6日通知原告,依照ENGOO使用條款第14條之
約定予以中止帳號並不予退費,此有被告提出之該次關閉
帳號通知(見本院卷第 133頁)在卷為憑;是以,原告既
有違反多人共同使用一個帳號之禁止行為,則被告依該使
用條款第14條、第15條之約定,關閉原告之帳號,中止服
務並不予退費,
核屬有據。
(五)
綜上所述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費用15
,75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,
按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法院為訴訟費用
裁判時,應
確定其費用額,本件訴訟費用額,審核卷附證物後,確定為
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