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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小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豐小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德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5,7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