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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小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802號 原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被   告 瀚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即瀚升自動化精密機械有限       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㦤心 被   告 楊邵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所為之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「張懿心」記載,應 更正為「張㦤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