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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小字第 8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豐小字第829號 原  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訴訟代理人 李聰源 被   告 富鑫菓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資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129元,及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