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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小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豐小字第903號 原   告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苙萱 被   告 新月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興民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訴訟代理人 游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