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903號
原 告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宏
訴訟代理人 林苙萱
被 告 新月盛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祁興民
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
訴訟代理人 游佩真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8日上午9時45分
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