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豐救字第7號
聲 請 人 茆家豪
相 對 人 金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宗權
相 對 人 彰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正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09年度豐簡字第535號)
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
資力者
,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
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
之限制, 民國104年7月6日修正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
有明文。
參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謂:「鑑於民事訴訟及行
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,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
,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,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,
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,允宜
無庸
再審查,以簡省行政成本,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,
爰刪除
但書規定,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定
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,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」等語。是依
上開條文之修正規定,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於訴訟程
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自不得再就其有無資力進行審查
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:伊於民國106年3月底至6月間委由相對人
金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(下稱金禾公司)
承攬施作伊所有門
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房屋之裝潢、水電,金禾公
司再轉發包予相對人彰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施作,
詎相對人
完成之裝潢等設備有甲醛超標之瑕疵,致伊受有損害,依承
攬及
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,因伊無資力支出
訴訟
費用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
,該分會已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
等語,
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一份以資釋明,
堪信
為真實。又聲請人上開主張,需經調查始能審認,形式上非
顯無理由,則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、民事
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黃渙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
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