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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9年度豐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茆家豪 相 對 人 金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權 相 對 人 彰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09年度豐簡字第535號) 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, 民國104年7月6日修正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 有明文。參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謂:「鑑於民事訴訟及行 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,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 ,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,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, 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,允宜無庸 再審查,以簡省行政成本,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,刪除 但書規定,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定 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,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」等語。是依 上開條文之修正規定,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於訴訟程 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自不得再就其有無資力進行審查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伊於民國106年3月底至6月間委由相對人 金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(下稱金禾公司)承攬施作伊所有門 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房屋之裝潢、水電,金禾公 司再轉發包予相對人彰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施作,相對人 完成之裝潢等設備有甲醛超標之瑕疵,致伊受有損害,依承 攬及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,因伊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,該分會已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,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一份以資釋明,信 為真實。又聲請人上開主張,需經調查始能審認,形式上非 顯無理由,則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、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