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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豐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彰星自行車零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國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鈺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00,71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9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