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13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台灣彰星自行車零組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國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鈺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
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00,71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9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瑞萍